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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食品添加剂卫生监督检查指南 
 

一、单品种食品添加剂

列入C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以下简称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食品添加剂。

()包装标识检查:必须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编号及食品添加剂字样。

()使用范围、使用量的判别:该品种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应符合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附录A的规定。

二、复合食品添加剂

有二种或二种以上的列入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混合而成的产品,如:泡打粉。

()包装标识检查:必须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编号,复合食品添加剂的产品包装标识上,应标明各品种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不得以食品添加剂类别标示。如:加入的是柠檬酸,不能标示为酸度调节剂。

()使用范围、使用量判别:复合食品添加剂中各品种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应分别应符合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附录A的规定,其中有一种品种的使用范围、使用量不符合规定的,该复合食品添加剂就不能用于该食品(油条、馒头、菜肴、糕点等)

三、复合调味品、复合加工用辅料(鸡精、肉精粉、肉精膏、嫩肉粉等)

以淀粉、动物粉或提取物、植物或提取物等为基质,添加食品添加剂(保水剂、酸度调节剂、增稠剂、增味剂、增香剂、色素等)加工而成的产品。

()包装标识检查:配方或配料表中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如是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其他食品添加剂可以按GB2760的规定标示具体名称或种类名称。

()食品添加剂的判别:根据复合调味品和复合加工用辅料的名称或主要基质的属性,与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表F1的食品分类相对照,确定食品分类号,根据食品分类号查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表A.2A.3A.4来判定这些复合调味品、复合加工用辅料是否可以加入包装标示上的食品添加剂及其添加量。

()其他

1.应该能索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2.如果这些产品在包装上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包装上应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编号,《卫生许可证》上标示的许可范围应该与实际产品名称相一致。

四、植物香辛料

按传统工艺加入的植物香辛料的使用判别:

()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中草药;

()符合《食物营养成分表》的食物。

五、非食品添加剂

未列入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物质。

六、油条、馒头用食品添加剂

目前市场上加工油条、馒头的发泡剂大多为硫酸铝钾膨松剂或其复合产品,根据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铝的残留量为100mgkg(干样品,以Al),根据其分子量计算,铝占硫酸铝钾(无水型)10%。如果加入单品种硫酸铝钾的,在每公斤面粉中加入量超过1000mg,铝残留量就会超标。如果是加入复合型膨松剂的,1000除以硫酸铝钾的加入比例就可计算出复合型膨松剂的允许最大加入量(如,硫酸铝钾的比例为46%时,每公斤面粉中复合型膨松剂的允许最大加入量为2174mg)(据金华市卫生监督所实践证明,在馒头制作时,如果在100kg面粉中加入市售发泡粉(硫酸铝钾的含量为40%左右)240g,同时加入240g高活性酵母,即可控制铝的残留量又可达到发泡的目的。在制作油条时,建议加工户用下列配方:4公斤面粉中加入12克小苏打、12克碳酸氢铵(臭粉)80克食盐,同样可以达到预期效果)

七、处理原则

不符合上述一、二、三、四、六项要求的,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十二项、第十一条,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处罚。加入未列入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物质的,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十一项,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处罚。